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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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铸厂与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闽0503执600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铸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经营者: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闽0503执6006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铸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经营者: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康某某,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铸厂与被执行人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闽0503民初4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铸厂因被执行人康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4年9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某铸厂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为由,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闽0503执6006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林志仁
执行员傅志强
执行员林巧红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