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彬与杜某新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闽0504执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彬,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闽0504执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彬,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某新,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彬与被执行人杜某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闽0504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某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鞋面加工款2062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彬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杜某新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967.47元,该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张某彬直接领取。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杜某新名下车牌号为闽C1****、闽C7****汽车,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予以处置。经对被执行人杜某新的国土、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某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彬已知悉上述事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杜某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某新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张某彬同意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郑奕镇
执行员苏燕东
执行员张正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连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