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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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5)闽0504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闽0504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某某,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闽0504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沈某某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欠款795900元及利息的义务,陈某某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沈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711.67元,该款用于优先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对沈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国土、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暂未发现沈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某某已知悉上述事实,亦无法提供沈某某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沈某某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陈某某同意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炜杰
执行员卢旭达
执行员苏艳月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徐仕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