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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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吴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闽0582民初2220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82民初2220号
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张某,女,汉族,1994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吴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郭蕾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