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5
阅读量:121 次

刘雪鸿、曾庆泉、刘国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521民初1980号原告:曾庆泉,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红,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1980号

原告:曾庆泉,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红,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斌,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容,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刘雪鸿,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庆泉与被告刘国容、刘雪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庆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庆泉负担。

审判员庄福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赖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