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林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582民初15936号原告:福建省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紫帽镇洋店村楼下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M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5936号
原告:福建省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紫帽镇洋店村楼下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MD916K。
法定代表人:林振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赞、蔡织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志山,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金灿,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第三人:林铭鸿,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福建省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山、第三人林金灿、林铭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福建省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志山返还其货款7454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货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其通过第三人林金灿微信向林志山订购熔喷布,双方约定普通熔喷布每公斤360元、N95熔喷布每公斤580元,后其陆续向林志山购买了1171.1公斤N95熔喷布、1652.8公斤普通熔喷布,总货款1274246元,其也陆续通过原股东第三人林铭鸿等人转账1272427元给林志山,林志山陆续将货物送至其营业地。其利用购买的熔喷布制作成口罩销售,但数月前有客户反映口罩的熔喷布不合格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其遂将购买的熔喷布送检,经检验,熔喷布判定为不合格。为此,其多次联系林志山要求退货,林志山表示需要协商但又没有后续具体方案。综上,林志山将不合格的熔喷布出售给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本院。
林志山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福建省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快递运输单无法体现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也不能证实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晋江市,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其在本案中给付货款的行为已经完成,故亦不能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为福建省惠安县,故本院没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永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赖燕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