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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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波、李艺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艺玲,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艺玲,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清波,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艺玲与被上诉人陈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4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李艺玲上诉称,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其作为债务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为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裁定错误,且其还有多件民间借贷纠纷正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为更好化解矛盾,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陈清波借款给李艺玲,现其诉请要求李艺玲返还借款,接收货币的一方为陈清波,其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为合同履行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艺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郑承茂)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斌)

代书记员(林毓琦)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