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张某、陆某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3执10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清。委托代理人:李悌霖、康志祥,福建永时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执10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清。
委托代理人:李悌霖、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陆某兴,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陆某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62886.4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
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开设账户、网络资金、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询意见,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标的额62886.42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克明
执行员傅志强
执行员伍晓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逸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