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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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崔迪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1民初7143号原告:崔迪,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胡乃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7143号
原告:崔迪,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胡乃龙,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刘丽,女,1972年11月17日,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原告崔迪与被告胡乃龙、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崔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迪现以开庭后被告先后付清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迪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计7,440元,由崔迪负担。
审判员林少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培荧
速录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