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时间: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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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某峰与泉州某某轿车维修有限公司、许某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闽0502民初109号之一原告:官某峰,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02民初109号之一
原告:官某峰,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茹,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某某轿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生,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某生,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鲤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珊,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官某峰与被告泉州某某轿车维修有限公司、许某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官某峰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官某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官某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官某峰负担。
审判员杨佩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佩坤
速录员吴少彦
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