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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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某峰与泉州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闽0502民初3393号原告:官某峰,男,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02民初3393号

原告:官某峰,男,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许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珊,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丰,男,汉族,住福建省。

第三人:邹某敏,男,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官某峰与被告泉州某某公司、第三人黄某丰、邹某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官某峰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官某峰以双方已案外协商且泉州某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官某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官某峰负担。

审判员杨佩芳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佩坤

速录员吴少彦

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