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19
阅读量:121 次
某某公司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闽0502民初6133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02民初6133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德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愈金
速录员林海峰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