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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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厦门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闽0503民初11234号原告:泉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03民初11234号
原告:泉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玲。
原告泉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泉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静婉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赖晓璠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