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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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某某模具有限公司、福建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闽0503民初14731号原告:泉州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杨某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03民初14731号
原告:泉州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福。
原告泉州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泉州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某某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某某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某某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荣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