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强与杜某担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3)闽0504民初2863号原告:王某强,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504民初2863号
原告:王某强,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担,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王某强与被告杜某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杜某担立即付清王某强货款12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2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5.47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杜某担承担。事实与理由:杜某担向王某强购买鞋,于2016年2月7日出具欠条,总欠款17万元。后杜某担先后支付了部分欠款,尚欠货款122000元,王某强多次向杜某担催讨,杜某担均未支付,其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王某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望判如所请。
杜某担未作答辩。
王某强围绕其诉讼主张主要提交了欠条等证据。杜某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王某强提供的上述证据具备形式真实性,本院依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杜某担向王某强购买童鞋。2016年2月7日,杜某担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王某强货款17万元。后杜某担陆续支付货款48000元。截至起诉之日,杜某担尚欠货款122000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亦未约定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强与杜某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强依约交付鞋子后,杜某担应依约支付款项。杜某担尚欠货款122000元,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对偿付货款未约定履行期限,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王某强可以随时要求杜某担偿付货款,但必需给予其合理的准备时间。王某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曾向杜某担主张权利。王某强在提起本案诉讼后,本院依法向杜某担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之日,应视为王某强向杜某担主张了要求偿付货款的权利。杜某担收到诉讼材料后未在本院作出本判决之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应认定杜某担依法享有的合理准备时间已届至,杜某担依法应向王某强偿付货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现王某强要求按年利率5.475%计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标准过高,应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325%)计付自本判决作出之日起算。
综上所述,王某强要求杜某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杜某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杜某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强偿付货款122000元,并按年利率5.325%计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王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杜某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林晓玲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黄可馨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