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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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燕与李某谦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闽0583民初2869号原告:何某燕,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3民初2869号
原告:何某燕,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谦,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何某燕与被告李某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何某燕于202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某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某燕负担。
审判员黄文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