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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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某某公司与张某某、杨某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4)闽0503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杨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闽0503执1391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杨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杨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4年3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泉州某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闽0503执139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林志仁
执行员傅志强
执行员林巧红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周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