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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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闽0503民初8644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广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503民初8644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广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某某以郑某某已还清案涉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魏鋆妮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张育艺
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