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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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分公司、王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文书内容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闽0582民初19717号原告: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负责人:肖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文书内容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582民初19717号
原告: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负责人: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200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某某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分公司负担(已预交,应于法律文书生效次日起七日内办理相关退费、结算手续)。
审判员林裕雄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施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