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5.08
阅读量:3262 次

陈文谦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3006号 原告:陈文谦,男,1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3006号

原告:陈文谦,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丽,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危房改造安置工程C区15号楼30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43XN。

法定代表人:张佳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徐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

法定代表人:宋作建,任总经理。

原告陈文谦与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谦撤诉。

审判员张亚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恒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