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闽0582民初16372号原告:蔡某某,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582民初16372号
原告:蔡某某,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陈某乙,女,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晓燕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燕婷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