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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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王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文书内容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闽0582民初22549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文书内容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582民初22549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告:蔡某某,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小妹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坤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