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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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某某公司与某某材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5)闽0582民初3623号原告:泉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582民初3623号

原告:泉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巧玲,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材厂,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

经营者:陈某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原告泉州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材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泉州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晓颖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曾熔娜